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城中村转制
第六条 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 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