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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个别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部门委托为业主服务,向委托单位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协商确定。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为4个等级,各等级指导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下浮动20%。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出售前,由中标的物业企业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前,向市、区(县)物价局提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等级申请,市、区(县)物价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收费等级和中准价格标准。
  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15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售房时应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
  试行标准至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七条 申请核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4.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方案;
  5.《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成本构成核定表》及成本测算资料。
  第八条 成立业主会的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与业主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的硬件设施和拟定的服务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重新签订《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分别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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