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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区(县)物价局应继续坚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或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六、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再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区(县)物价局核定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标准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备案的各项规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八、有关部门、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经济适用房计划、危改计划、城镇集资建房计划建造的住宅小区和纳入商品房计划中平均销售价格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以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公共秩序等内容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住宅电梯、二次供水、消防及5000平方米以上人工湖水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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