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8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
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3]39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03年9月1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本《办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四、各区(县)物价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及标准时,要按照质价相符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