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
1.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
2.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3.累计3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
4.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再就业资金补贴终止:
1.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
3.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
六、部门责任
1.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应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大龄下岗职工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
3.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建立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台账,及时掌握其就业和收入状况,按季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数据磁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职工,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他们实现再就业。对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登记或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大龄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其尽快实现稳定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
5.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业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6.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