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资金来源
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按照我市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津劳局[2003]220号文件规定计算),根据企业的经济困难程度,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是:比较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40%;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100%。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
市属和中央驻津企业的困难程度认定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困难程度认定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大龄下岗职工,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核实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5份,签署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其余由申请人交给所属企业。
3.签署协议和认定
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后,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缴费和资金拨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度结算。企业和个人应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实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政策人员就业状况、协议书履行情况后,将再就业资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企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