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营服务厂房(场地)证明复印件;
6.承诺临时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具体岗位数量;
7.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材料(《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
(二)认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过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程序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天津市再就业基地”并颁发铜牌。
第五条 再就业基地的扶持政策
(一)新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可按津劳局[2003]58号、118号文件认定为劳服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并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再就业基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采取后置拨付办法,额度根据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予以确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具体标准是从业时间3个月以下的(含3个月),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4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3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含半年),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半年以上9个月以下的(含9个月),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9个月以上至1年的,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岗位补贴申请、拨付、管理与监督
(一)审查一岗位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原则。再就业基地必须每月按时向就业人员发放工资,于季度终5日前,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申请上季度的岗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
2.从业人员名册;
3.职业工资表;
4.再就业基地开户行和帐户。
(二)拨付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对再就业基地材料进行审查,于季度后10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将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再就业基地的账户。
(三)管理与监督。再就业基地财务应设立岗位补贴科目,记载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岗位补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用于安置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借安置为名,虚报、冒领、骗取和滥用补贴资金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收回铜牌,追回扶持资金。
第七条 再就业基地的管理
(一)再就业基地根据生产和服务需要,招用本系统和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基地推荐信》接收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暂存其下岗失业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在基地工作满1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如无其他问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