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办[2003]232号)
为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积极探索创办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基地,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精神,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4050)尽快实现再就业,探索创办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基地,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基地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形式创办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为辅,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经济实体。该实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再就业基地应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社区服务业、手工业和种养殖业的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办再就业基地。①企业产品和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②应有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③就业岗位不少于100个,其中承诺临时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预留空岗);④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
第四条 申办再就业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由组建再就业基地的经济实体按隶属关系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进行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再就业基地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立再就业基地的可行性报告及职工花名册;
4.再就业基地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