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实施
保护性耕作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51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推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推广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农业干旱缺水,传统的旱地耕作制度已不能适应既要发展生产又要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因此,改革传统的耕作方法,推广保护性耕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作物产量和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保护性耕作的推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广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性。保护性耕作是对传统农业耕作制度的重大变革,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对于减少土地荒漠化面积,抑制沙尘暴的频繁发生,改良土壤,培肥地力,蓄水保墒,节本增效,增加农民收入都有促进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加快推广保护性耕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
二、集中力量稳步推进保护性耕作。保护性耕作是一次农业耕作制度的革命,农机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种植方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要加强典型试验区、示范区的引导作用,严格示范区的管理,建立标准化技术体系,逐步扩大规模,引导农民实施区域化种植,使农民自主地参与此项工作,为大面积推广创造条件。要加大保护性耕作机具的引进、开发和技术改造力度,严把质量关,加强应用培训。农机部门要确保农机手熟练掌握新机具的使用方法和生产作业规范,为推广保护性耕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