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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严格执行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决策权逐步下放到部门、区县和企业,对调动各方面投资积极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我市投资的快速增长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投资审批部门较多,投资决策权分散,影响了市人民政府及时、全面地掌握全社会投资信息,以及对全社会投资活动合理有效的调控。为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投资宏观管理工作,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市境内进行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二、各市级投资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必须将下达计划的文件及时抄送市计委备案。
  三、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的投资项目,在国家或各省市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必须持下达计划文件,到市计委办理计划登记手续,凭市计委下发的计划登记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四、各区县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必须按照市计委《关于下放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的意见》(津计投资[2001]1195号)、《关于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的暂行办法》(津计投资[2001]1196号)和《关于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津计投资[2002]17号)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将各区县当月下达的投资计划,汇总上报市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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