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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市农委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至2002年,我市农村城市化率已由1989年的24%提高到39%,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60%,平均每年约有10万农民转为小城镇居民。2002年,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会议,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6号)。为深入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全国会议和《通知》精神,落实我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同步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基本原则,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进程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抓好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保证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小城镇的消防规划是区、县政府指导和调控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精心编制,确保质量。编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公安消防、村镇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报当地公安消防、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城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综合考虑小城镇的消防安全布局。要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凡已编制完成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而没有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区县,要补充编制消防专业规划。今后,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凡是没有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2004年6月底以前,重点镇及有条件的镇,应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到2005年底,所有建制镇应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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