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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对我市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要结合房屋产权情况和管理模式,建立业主代表会或管委会作为旧区的管理组织。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旧区要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推选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居委会进行管理的旧区,由房屋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专业部门及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旧区管委会,共同协商达成《管理服务协议》。
  三、旧区物业管理的接管标准和管理责任
  (一)旧区实施物业管理,要结合整治后的情况进行接管,总体上要达到房屋基本完好、道路平整、环境整洁、面貌有明显改观的要求。具体接管基本标准为:
  房屋外檐整洁,共用部位门窗及各种设施、设备完整,楼道粉刷整洁;道路、场地、硬铺装整齐、平整,无裸露土地;绿化设施基本完好,绿地无斑秃、树木无枯死;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施整齐、完好,能够正常开启;架空线网统一调整规范、整齐;道路、场地、绿地无占用和违章搭建,楼内无杂物堆放;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自行车棚基本完好;小区有封闭围挡,设置门卫室,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用房。
  (二)物业管理单位和专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责任分工,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旧区物业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分工为: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环境、楼道卫生清扫保洁,环境秩序、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门岗值勤、巡视管理等服务;房屋产权人负责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区园林部门负责绿化、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区市政部门负责小区内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垃圾的转运和处理。
  四、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旧区实施物业管理应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
  (二)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
  (三)绿化、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
  (五)环境秩序、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
  (六)门岗值勤、巡视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上述(三)、(四)、(五)、(六)项服务内容,实施统一管理服务。服务费用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测算管理服务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在征求住户或管理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报物价部门核准后,向使用人按月收取。其中,第(三)项服务费用由各区政府统一核定,绿化部门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费用支付、使用协议,按月或季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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