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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对我市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对我市
 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对我市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我市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满足旧住宅小区群众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探索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新途径,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旧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旧区)实施物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区物业管理实施范围和工作原则
  凡经过整修改造后,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接管标准的旧区,均列入实施旧区物业管理的范围。实施旧区物业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先试点起步、后逐步推开,全面整治与长效管理相衔接,环境治理与文明、治安小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推行旧区物业管理工作,为改善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创造良好条件。旧区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招录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招用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旧区物业管理的模式和组织形式
  (一)实施旧区物业管理,要根据小区综合整治后房屋、环境、配套设施和房屋产权的状况、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群众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模式和物业管理单位。对环境配套设施比较好、房屋比较整齐、产权比较分散的小区,可参照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模式,由房屋管理单位转制的物业公司或者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选择的物业公司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对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比较集中的小区,可采取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牵头统一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分工配合的物业管理模式。对环境配套设施比较差、规模小、房屋比较陈旧的小区,可采取居委会负责牵头统一管理,各专业部门配合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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