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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语音、文字和图像形式经广播、电视、短信、寻呼、网络、户外广告等媒体发放的警报。
  第五条 战时防空和平时遇有重大灾害时的防空、防灾警报的发放,根据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关的命令执行。
  每年可利用国防教育日组织全市范围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试放,具体时段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5天发布公告。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警报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责任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位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和人防主管部门要求承担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三)通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根据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控制要求,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通信部门及其他专业通信组织,应优先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控制所需线路,并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责应急时期的线路抢修。
  (四)电力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负责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电源保障,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重要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给予双电源保障。负责应急时期的供电线路抢修。
  (五)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控制所需的频率,负责对影响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控制频率使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六)广播、电视等部门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制定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方案并按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关优先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
  (七)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专用防空、防灾警报通信车所需手续,并保障紧急情况时,防空、防灾警报通信车的顺畅通行。
  第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根据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在需设置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内符合安装条件的位置,无偿提供不少于5平方米的防空、防灾警报工作间,并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安装防空、防灾警报设施。一次规划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开发单位,应按照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要求,自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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