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3]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人民防空、防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在战时受到空袭和平时遇有重大灾害时能够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空、防灾警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鸣放周期而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及利用公众广播、电视、户外广告、户内广播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是指为预报、警示敌空袭和重大灾害破坏,利用多种通信手段和其他方式传递、控制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设备和器具;防空、防灾警报网是以多部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及控制手段构成的覆盖本市行政区域或局部区域的音响或其他形式的防空、防灾警报网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防灾警报及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防空、防灾警报的类型分为:
(一)防空警报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
3.解除警报:连续鸣三分钟。
(二)防灾警报
1.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
2.解除警报:连续鸣三分钟。
其他音响信号不得与防空、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类似或混同。
(三)语音、文字、图像信息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