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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3]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土地管理,解决好土地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从切实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抓治理整顿就是抓经济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事关我市“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事关保护土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一定要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市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确定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全面清理和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暂停批准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进一步摸清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数量、面积、种类、批准设立的依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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