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独立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非独立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由企业总部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总部所在区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由企业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从2004年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企业注册地区县与项目坐落地区县实行五五分成,年终由市财政与有关区县财政结算。
(四)外地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地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地企业的税收,由企业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税务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但有应税行为的外地企业的税收,由纳税行为发生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纳税行为发生地所在区县。
四、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新老体制衔接问题。现行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和缴库办法,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分工,执行到2003年9月底。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收入划分和缴库办法,执行新的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分工,并对此前按现行体制入库的收入,按新体制规定办理调库。对2003年实行新体制比实行老体制减少财力的区县,由市财政全额给予补助,以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关于市与区县结算问题。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返还。以2002年区县原体制税收超收返还额,作为区县税收超收返还基数。以2002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根据新体制规定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重新核定区县上划中央收入基数。按照上划中央收入增长率的1:0.3系数环比计算区县税收超收返还额。
上划中央所得税返还。以区县2002年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为基础,按照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规定,重新调整核定区县上划中央所得税返还额;按照新体制规定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重新调整核定区县上划中央所得税考核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区县,按照国家规定相应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
经常性结算项目。将每年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的定额结算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继续在每年结算中定额补助区县。市开发区每年仍按财力的一定比例,通过结算上交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