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各项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按照原体制规定划分为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固定收入。
5.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以后,新开征税种和新建特大型企业的收入归属,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二)支出划分。按照市与区县两级政府事权,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市级财政支出和区县级财政支出。
市级财政支出。包括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类支出;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和社会发展等建设类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其他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支出。
区县级财政支出。包括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类支出;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和社会发展等建设类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其他应由区县级财政承担的支出。
(三)基数核定。以2002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按照新体制规定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核定区县财政收入基数。以2002年原体制各区县留成收入,作为区县财政支出基数。
(四)定额解补。根据重新核定的区县财政收支基数,财政收入基数大于财政支出基数的区县,收大于支的部分,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财政收入基数小于财政支出基数的区县,收不抵支的部分,每年由市财政定额补助。
(五)转移支付。建立收入平衡机制。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对新体制收入基数比原体制收入基数增加的区县,按照收入增加额和分享收入增长率1:0.8的系数,由区县每年递增上解市财政;对新体制收入基数比原体制收入基数减少的区县,按照收入减少额和分享收入增长率1:0.8的系数,由市财政每年递增补助区县。
建立增收激励机制。以区县上年市级分享收入为基数,对市级分享收入增长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1:0.5的系数返还区县。
实行新体制过渡办法。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的市与区县分享收入按规定缴库,由市财政将其中的市级分享收入返还三区。津南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的市与区县分享收入,从2003年起的五年内实行过渡办法,区县第一年留成100%,第二年留成90%,第三年留成80%,第四年留成70%,第五年留成60%,从2008年起执行全市统一体制,即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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