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积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市与区县既得利益,保持现有财力分配格局,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而不是集中区县财力。实行统一规范的财税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原则划分两级财政收入,按照属地化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分工,对特殊问题采取过渡性政策妥善处理。实行鼓励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又要合理调节财政分配关系,从整体上增强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
二、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划分。按照分税制原则,将税收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县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县分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彩票收入个人所得税、跨省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
下列行业及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包括: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发电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银行保险信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征收的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
下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包括: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务局、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铁集团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卷烟厂、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一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天津津能投资公司、天津建设投资公司、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主营企业等。
2.区县级固定收入
区县行政辖区内务类纳税人缴纳的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
3.市与区县分享收入
本市行政辖区内务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与区县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分享,市级财政分享50%,区县财政分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