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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津政发[2003]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994年开始实行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责权利结合,人财物相随”的原则,合理划分市与区县两级政府财政收支,把加快发展与财政增收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总额分成”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财政收支实现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财政实力显著增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和投资比例等划分收入,不适应企业调整重组和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按照行业和企业注册地确定税收征管分工,税收征管条块交叉分割,造成企业异地注册经营,税收政策不统一,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创造良好的投资政策环境。由于资源分布和区县区位不同,区县经济和财政发展不平衡,使现行财政分配关系不够合理,部分区县难以保证基本公共支出需求;市财政财权与事权不统一,难以筹措更多的资金对困难区县实行均衡性转移支付。综上所述,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当进一步改进完善。
  以“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的提前全面实现为标志,我市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跨越发展的态势已经形成。新阶段“三步走”战略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显著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为改进完善财政体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条件已经成熟。
  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革除影响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弊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规范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总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分配机制,尽量争取公平合理,促进市和区县共同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区县之间财力差距,保证基本公共支出需求。统一规范财政税收政策,引导各区县努力改善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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