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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
 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
 (津政发[2003]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力争2004年底基本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境工作
  (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强调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环境质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安全。在新形势下,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努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随着“三五八十”阶段性奋斗目标的实现,特别是通过大规模危陋房屋改造,综合治理市区二级河道,加大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的力度,实施“蓝天”、“碧水”等各项环保工程,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城市环境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要求相比,与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相比,城市环境质量状况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一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卫生脏乱问题突出,部分环境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三)市委八届三次全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天津的实际,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加快我市发展的“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要求把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关系天津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确定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全市各方面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以更高的标准做好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为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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