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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京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要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为各类社会主体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部署、考核奖惩等方面,把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督促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办公室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选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信息工作岗位。
  (一)各区县政府办公室现有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明确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市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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