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3年7月)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县经济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3〕24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郊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确保实现全市“两个率先”的目标,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把用地计划向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小城镇建设、郊县开发区倾斜,确保郊县小城镇和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用完计划指标后,如确有好的项目,可另行追加。土地利用计划的下达从过去以下项目用地计划为主改变为项目用地计划和批次用地计划相结合。
二、对各类农业种养殖项目及其直接配套用地,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农用地进行管理。
三、对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市政和公用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规定的,可按工业项目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园区管委会持计划、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统一到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报批手续,国土部门审核后报有权部门批准。
四、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园区位于溧水县、高淳县、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根据各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情况,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
位于本市前款以外区域的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不同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