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经费投入,搞好一批重点康复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4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要在做好基础性康复服务的同时,组织各有关医疗和康复机构实施一批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者助视器验配、聋儿语训、精神病防治以及肢残、脑瘫、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等重点康复项目,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同时要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项目的实施。
六、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册等传播手段,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在经常性宣传的基础上,以“爱耳日”、“爱眼日”和“精神卫生日”等为契机,开展特定专题的重点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残疾预防意识,自觉接受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麻风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性干预措施,减少残疾发生率。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康复协(学)会的康复专业人员在对残疾人及其家属开展康复服务时,要对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的宣传教育,传授康复方法,增强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早期干预体系,预防和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积极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预防残疾程度的加重。各级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儿童保健工作,逐步开展0-3周岁儿童听力和智力的筛查工作。
七、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工(农)疗站、托养所、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残疾儿童特教班等机构的建设,为残疾人康复提供便利。卫生部门要协调医疗机构实施一批重点康复项目,建好特色康复中心(科),并组织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需求逐步拓展康复服务项目,使残疾人能够及时、就地、就近得到康复医疗等基础性康复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率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事业。要特别重视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配备康复设备。在特殊教育中,要根据残疾少年儿童的特点,重视康复知识教育。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促进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各级残联要根据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定当地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的具体指导工作,切实抓好规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