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卫生局、杭州民政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是发展残疾人事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结合杭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今后一个阶段,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适应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以社区为工作平台,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临安市70%的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县(市)达到50%。到2008年,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临安市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县(市)达到70%。到2010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