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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药品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招标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代理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及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应予以积极支持,保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小组办公室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经委部门负责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进行审核、确定,协同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纠风机构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的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强化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投标企业、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串标、不公正招标、假招标、不使用中标药品、欺诈及谋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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