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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规范药品集中招标收费。
  招标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管理规定,不得突破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投标人收费。招标代理机构可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强化中标药品的价格监管。
  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是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让利患者的关键环节。
  中标药品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并向社会公布。临时零售价按中标价格与现行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的原则制定。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招标单位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公立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
  中标药品按上述办法计算后的临时零售价如高于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公布的现行最高零售价,仍按现行最高零售价执行。中标药品在合同期内遇国家调低药品最高零售价,当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低于中标临时零售价时,由供需双方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中标药品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招标单位参照上述原则和计价办法自主制定实际零售价格。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在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小组,由市体改办牵头,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协调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政策和规则;负责制定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组织协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监督检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
  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编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具体方案;组织招标人选择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组建和管理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组织评标工作;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其他工作。
  为切实做好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管理、监督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配合,加强协调。
  市体改办要切实承担起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职能,凡涉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政策、重要规则、办法,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市卫生局、物价局、劳动保障局、药监局、经委、财政局、工商局、纠风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拟订,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贯彻实施。
  市卫生部门作为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职责。在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重点做好拟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及有关工作规范文件;筹建评标专家库,并拟订相应的工作规范;建立全市药品招标采购有关数据平台;跟踪全市药品招标工作动态,按照协调小组要求,具体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工作。同时,负责对公立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协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和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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