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企业应是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其中标的药品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药品批发企业代理配送。
(三)公开开标过程。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应邀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规范评标定标标准。
建立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医学、药学、中医药、临床护理及药品监督、医疗保险、物价管理、医药经济学等方面的资深专业人士构成,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提供服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从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按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分层随机抽取。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评标方法实行百分制要素定量加权与综合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标原则为质量优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评标要素由质量、价格、服务、信誉四方面组成。确定品种要注重质量;确定供货渠道要注重信誉和服务保障能力。通用名相同的投标药品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品、GMP药品和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中标候选品种。
医疗机构对经办机构评标结果进行定标,在确定本单位采购品种时,可根据不同医院用药特点、患者不同要求,临床用药的连续性等,选择通用名相同而商品名不同的2-3个中标药品。发布中标通知书后,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由药品集中招标经办机构组织招标人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和定标结果,并按规定格式按时向药品招标采购协调小组报送评标报告和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规范购销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药品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要体现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合同基本要素,内容由当事人依据《示范文本》约定。医疗机构不得向中标单位索要折扣和资助,中标单位不得给予折扣和资助,双方不得降低中标价格。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原则上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具体由签订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收费和价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