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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他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可按自愿原则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省级医疗机构、驻杭部队医院等医疗机构也可参加本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
  下列范围药品,均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
  (2)临床普遍应用、使用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年使用量10万元以上,区、县(市)医疗机构年使用量5万元以上的药品。
  (3)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申请招标的药品。
  (4)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药品。
  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仍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原则。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医疗、医保事业和医药产业共同发展。
  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人,是药品招标采购的主体,政府行政部门不得包办代替或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不得限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对本行政区的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照顾或保护。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方式。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为最小组织单位,区、县(市)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原则上参加市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市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应充分考虑区、县(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招标人原则上应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要通过竞争来选定。
  积极利用电子商务优势,推进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网上采购的制度和规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建立全市性药品网上采购相关数据平台,确保招标采购工作易操作、费用低、效率高和监管方便。
  三、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
  (一)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周期。
  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一年两次,定期举行。
  (二)规范招标与投标行为。
  医疗机构在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要根据药品类别按通用名实行招标。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应包括与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要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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