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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03]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体改办、药监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工商局、纠风办、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市物价局、市体改办、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市纠风办、市经委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确保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确保医院临床用药大部分来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药品通过招标采购降价获得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目标
  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目标是:区、县(市)及以上公立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其集中招标采购金额应占80%以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在中标价基础上顺加15%后的差价要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给患者。在确保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医药用品购销活动,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对象、范围、原则和组织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对象。
  区、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公立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保定点药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逐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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