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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实现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独立运行。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属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不具有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业务;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分散采购业务;对具体采购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等。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业务。
  四、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多层面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一)建立多部门共同配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优势,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由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执行机构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司法、公证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实施特定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规章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实施专项监督。
  (二)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事项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实行特邀监督员、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制度,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五、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深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全面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废止、修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和文件。拟订《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草案,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
  (二)健全政府采购各项配套措施。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研究制定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操作规程和监督机制中的具体配套措施。强化源头控制,研究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计划实施方案;规范采购行为,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信息公告、合同管理等办法;完善监督检查,制定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规定;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需要,研究网上采购管理章程;推动采购标准化进程,研究规范相关招标文件的统一格式,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采购文件标准范本等。
  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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