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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自觉、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积极与有关部门相互合作,协调好工作关系,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最大效益。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深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创新与规范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三、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明确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能,成立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政府采购规章、政策。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认定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审核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数据库;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等。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制定我市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公布;编制、批复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等。各区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工作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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