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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机构编制
  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设置救助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民政部门主管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全区原有的18个收容遣送站应通过调整转为救助管理站,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变更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了全区救助机构,拟新建克拉玛依、阿图什、奎屯、乌苏、阿勒泰(北屯建)、阜康、塔城、巴楚、鄯善、沙湾、霍城、新源等12个市(县)救助管理站,对每个站根据实际核定人员编制。不需设站的地方,要在当地民政部门设立简易的救助场所,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五、救助管理经费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一项政府行为。救助站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机构经费和救助管理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予以保障。财政上交市县所需资金全部自行解决,财政补贴市县主要靠自己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地州协调解决;地州仍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将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等支出。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市县,其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地方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在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基础上,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专项救助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认真测算审核后,实事求是地在预算中作出安排。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济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救助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宣传新、老办法的区别,宣传政策规定以及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同时,对违法违规、损害受助人员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要通过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调整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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