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城市“三条保障线”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后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又一项改革创新。
二、实施救助管理的基本原则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求助,经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站就要无偿提供救助。
(二)临时性救助。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民政部规定的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根据我区实际,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三)依据我区财力和居民生活水平状况,坚持低标准救助的原则。
(四)依法界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五)既搞好救助,又加强管理。救助是目的,管理是保障;要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使受助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依法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
(六)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出地政府要派人接回。自治区境内的受助对象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派人接回。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设法及时接回,不得推诿、拖延、扯皮。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注意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他救助标准,全区不作统一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本着低标准原则,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