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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3]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提出了《自治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将原有的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措施,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自治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政府对他们实施救助管理,就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困难,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重视和关怀。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既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在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行动。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能全面反映社会生活的要求,因此,必须予以废除,建立新的办法。国务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制定出台了《救助管理办法》,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有了法律保障。这是政府与时俱进、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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