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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威政发[2003]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只有一个子女且自愿不再生育,经本人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四)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责任主体和列支渠道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其列支渠道如下:
  (一)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企业职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三)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市区、开发区财政予以补助。环翠区、高区、经区范围内市属以上企业失业人员的奖励费,由市财政拨付到环翠区、高区、经区,通过街道办事处发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手续时,要一并填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失业人员名单,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送一次。对此前已失业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搞好摸底调查,并将市属企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失业人员名单逐级报市计生委,由市计生委汇总报市财政局。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奖励费。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的从业人员的奖励费,由个体工商户负责兑现,工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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