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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要按照《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市林业局制定的总体试点方案,编制区级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抚育间伐技术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由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调查设计。采伐设计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严禁弄虚作假。依据调查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五、强化采伐试点宣传工作,建立伐前公示制度。林木采伐前15天,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机关要将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方式等内容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后,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抚育间伐必须事前划号定株,严禁砍大留小或采伐天然林,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生态重要地区进行采伐。要派林业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检查指导,确保采伐不超范围、数量,采伐指标只能用于抚育间伐。要按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核发运输证,发证率要达到100%,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过往木材的检查力度。对非试点区域一律不得开具商品材木材运输证。
  附件:重庆市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责任书(式样)

附件:    重庆市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责任书(式样)


  为切实搞好我市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批复》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与××区政府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市林业局责任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
  (二)核定××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面积××公顷,采伐林木蓄积××立方米,出材量××立方米。
  (三)派出人员检查指导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
  二、区政府责任
  (一)严格执行《重庆市万州、黔江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严禁采伐天然林和天保工程核心区的林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二)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严格控制在试点的规划区内进行,采伐作业在2003年12月10日前完成。严禁超范围、超限额、超计划和超设计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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