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
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2003]83号)
万州、黔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林业局《关于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林业局 二00三年九月)
国家林业局已批准同意我市在万州、黔江两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为确保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试点工作。万州、黔江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渝府〔2001〕30号)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已取得的成果。采伐试点工作只能在区级采伐试点实施方案核定的区域进行,其他区域仍要执行商品材零计划,不得借机使用商品材采伐限额,也不得安排任何商品材采伐。
二、认真落实试点工作责任。万州、黔江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两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编制采伐试点方案,严格核定采伐试点限额,加强采伐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代表市政府与两区政府签定试点工作责任书,确保试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精心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的批复》精神,核定万州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2440立方米,出材1096立方米,抚育间伐面积201.4公顷;黔江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4800立方米,出材2360立方米,抚育间伐面积140公顷。两区要按照核定的任务和范围,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工作。9月30日前,组织编制完成区级试点实施方案和伐区作业设计,并报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和市林业局备案;10月1日-11月30日,组织实施采伐;12月10日前,试点区域全面停止采伐,未使用完的采伐指标不得再安排使用;12月10日至12月20日,总结试点经验,评估试点结果,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