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2003]87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江三峡工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下闸蓄水。三峡成库后,在水库调度运行中,将形成消落区。为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三峡水库消落区属三峡工程已经征用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严禁在消落区擅自搭建设施,围河造地,挤占水库库容;严禁在消落区倾倒和堆放垃圾、建筑弃土、弃渣和易漂浮物。
二、消落区的利用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审批的消落区利用规划执行。在消落区利用规划出台之前,不得擅自在消落区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已经擅自开展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并进行清理。
三、在符合消落区利用规划及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优先将消落区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凡在175米回水线下搭建临时设施或造地的,须经市移民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报长江防洪总指挥部批准。建设前,建设单位还需向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缴纳拆除保证金(参考二期清库拆除取费标准);建设单位按期拆除清场后,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全额退还保证金。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予补偿。
四、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在移民搬迁最低建设高程以下,不准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港口码头、坍岸治理及邻近库岸的滑坡治理项目要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并与移民搬迁最低建设高程相衔接。近水库岸是防止水土流失、库岸再造和降解面源污染的重点区域,非城区的175米回水线以上水平距离1000米以内是规划的库岸绿化带,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控制在近水域库岸进行盈利性的开发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