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国内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等行业的发展。
三、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对参与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审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管工作。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机构内部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已按规定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鼓励区县(自治县、市)实行跨地区的联合集中采购。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3年年底前与所属部门分离。
四、继续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务院公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制度或过渡性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
《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