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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1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精神,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在我市顺利实施,促进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地加以解决。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采取措施,突出重点,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加。要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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