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地方电网改革,培育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
地方电网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加快改革步伐,做到供区明确,减员增效;实行政企分开,适时厂网分开。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努力培育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开放的电力市场。
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多个供电企业并存的,依照自愿、平等原则,以各自现有电网资产为基础,组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供区明确的,要及时按规定核定其供电营业区,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地方电网与国电华中电网以外电网联网的,要依照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利于调动多方办电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市场经济原则,允许跨省和跨行政区域交换电力电量。电量上网,要逐步过度到竞价上网的改革目标上来。各发电企业要做到尽量节约投资,加强管理,减少成本,以有竞争力的电价,在电力市场参与竞争。水电站原则上要并入大电网运行,服从大电网的统一调度。电网企业的互供电量,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同月同时段互抵,互抵后结算。
电网企业要适应农村水电加快发展的形势要求,不断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开拓电力市场。改变电网建设滞后于电站建设的状况,避免出现有电送不出,有电用不上的矛盾。对农村水电站,特别是贫困地区水电站所发电量,同等条件下,电网企业应优先收购。
四、加强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内农村水电资源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支持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农村水电项目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和保护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业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财政部门要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建设,财政扶贫资金可以用作农村水电开发的资本金,其投入方式以贫困乡村为参股实体,按持股比例取得收益,作为贫困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湘西自治州水电开发的补助,继续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他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开发,可视财力适当予以补助。农村水电5万千瓦以下电站及电网企业,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五、加强协调服务,规范行业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服务,合理做好资源规划并定期公布,力争做到有效开发,力求避免资源浪费。省水利厅要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对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要加强监督管理,力争保值增值,决定以出售、拍卖等方式变更其产权时,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建立水电资源许可证制度,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引导水电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水能资源市场管理。要加强对农村水电技术工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技术工人无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