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伐政策
1、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项目林地清理的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优先予以保证。
2、对新造速生丰产用材林、个体造林规模100公顷、单位造林规模1000公顷以上,经营者已依法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其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3、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纳入限额采伐管理范畴。
(三)投资政策
1、各级政府视本级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补助或奖励。
2、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其贷款额给予适当的贴息。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对项目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3、鼓励个人(含机关干部)、法人(含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多种形式投资造林和从事经营管理,所营造的林木在经营期内,允许转让、继承和捐赠。
4、建立规范的速生丰产用材林活立木评估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规则和操作办法,允许经营者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
5、新建或扩建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应落实原料林基地建设资金,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与项目同步进行。
三、切实加强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引导、服务和管理
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大幅度增加森林资源,是减轻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压力,保证林产工业木竹质原料的有效供给,提高木竹材加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组织领导,积极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要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要培育多层次、多形式的活立木市场,缩短投入变现周期,降低速生丰产用材林经营者的风险。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兴林工作,提高林业生产中的科技含量。实施速生丰产用材林新的税费政策后,对林业部门因“一金一费”减收而造成其供养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将其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林业基层单位的稳定和正常运转。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基地的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实施,协调解决速生丰产用材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新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在经营者取得合法林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造林当年验收合格后出具造林验收合格证书,作为林权所有者的临时凭证和兑现速生丰产用材林有关政策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