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
关于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把林业培育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收入增长,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基本原则:统一规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定向培育;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科技兴林;谁投入、谁造林、谁受益。
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速生丰产用材林发展到3000万亩,其中:新造1000万亩,改造1000万亩。重点发展杨树、楠竹、马尾松、国外松、杉木、桤木和桉树等速生树种。
二、加大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政策扶持
从2003年起,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2001年以后营造的林木,按照湖南省速生丰产用材林认定标准进行确认,建立档案。凡列入规划范围内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
1、取消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2、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
3、按国家政策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其中70%返回给生产经营者专项用于造林育林,30%留存。省、市州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分成比例统一调整为1:1: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分成收入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补助支出。
4、除国家和省规定征收的木竹税费外,各地自行规定的对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项目及其所产木材的收费一律取消。
5、加工企业的原料林基地内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利用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