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重点是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其他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收费,要统一按省财政、物价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市州及市州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和教育等部门均无权自行出台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学生入学时“随读代征”农业税、捐资助学费、危房改造费、建校费等各种税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华书店和学校均不得突破省定用书目录,扩大教材征订范围,或将自愿购买的书目作统一购买的教材征订。保险公司、防疫部门不得要求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统一收取保险费、防疫费等。各学校不得统一向学生收取应由学生和家长自愿缴纳的教师奖励基金、搭餐费、单车寄存费等。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经省物价局批准并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
四、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进一步规范“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下半年,各级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经清理整顿后继续执行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及时调整和更改原有公示牌(栏、墙)的相关内容。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范围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示前,要对公示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公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从今年下学期开始,全省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一费制”,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96元,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56元,除“一费制”费用和学生自愿缴纳的寄宿费、搭餐费、借读费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一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