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把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群众关注的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等基本要素要进行核实和调整。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的,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手续和补缴税款;对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偏高的,可按税费改革前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并参照近年来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调低。经调整后仍出现整乡、整村农民负担增加的,要通过调低常年产量或税率的办法来减轻每个乡、每个村的农民负担;对改革后村内部分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减反增的,可采取直接减免农业税到户的办法来减轻每户农民负担。
坚决执行国务院“两个暂停”的规定:即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以工补农”资金的政策;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采取先挂帐的办法处理。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重点,是继续抓好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专项治理。
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业供水要逐步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已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一律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尚未抄表到户的农村用户,也要严格执行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