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在巩固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其他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区)要加大创建力度,力争早日达标。进一步加强县中医院的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提高县级中医院的中医药服务水平。积极利用现有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县中医院在农村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的业务指导作用,加强县中医院与镇、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合作。启动南京市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医示范站的建设。“十五”期末,分别评选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医示范站15-20个。加强对现有基层卫生人员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鼓励有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到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对长期坚持在基层(镇、村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生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度为进修费的30%)。委托有条件的中医药社团组织对中医药适宜技术进行筛选,并在农村及社区医生中进行传授,提高中医药在农村初保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使用率。
六、完善发展中医药优惠政策
(十三)认真贯彻党的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政策,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依法保障中医药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安排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对中医院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对当地同等规模西医院的投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安排中医专项经费,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对中医机构的建设发展给予支持和倾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建立中医药事业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制定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社会、个人捐赠投入中医药项目的优惠政策。
(十五)合理调整中医诊疗服务价格。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实行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措施,适当提高中医传统疗法的技术服务价格,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满足群众特殊需要的中医类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应予以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