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现有屠宰厂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人员对定点屠宰厂的巡查频度和力度,对发现有违法行为又不符合屠宰规划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取消其定点资格,坚决予以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举报奖励和打击力度,在“国庆”节前,进行集中整治,造成声势。由商委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厂、私屠滥宰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由工商局牵头,对本市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私屠滥宰点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的肉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警示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进一步规范本市的肉品生产和经营行为,确保肉品安全。
三、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待宰的畜禽入场前,动物检疫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流入市场。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
各有关定点屠宰厂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抗拒动物检疫员进厂实施检疫。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屠宰厂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卫生设施、条件的审核,指导并培训检验人员规范有关卫生标准的落实工作。
四、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流通秩序
各区县流通、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本市食品放心工程的分工,各司其职,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猪肉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指南》、《猪肉产品入市经营衔接及追溯程序》和《北京市猪肉安全卫生要求》执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建立猪肉产品“场厂挂钩”制度;零售和餐饮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备案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发现肉品质量问题,要从用户一直追溯到批发零售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养殖基地。对各环节发现的问题企业实施警示和退出制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
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生猪屠宰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把整治生猪屠宰市场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各区县商委(经贸委)要会同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