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和分层平面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审核商品房预售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即时受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市国土房管局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预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但预售商品住宅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