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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6日)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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